所指控的违法行为涉及请求和记录其客户’销售点的邮政编码。 问题是邮政编码是否构成“个人识别信息”该词是根据《贝弗利法案》定义的。 最近,高等法院法官罗纳德·普拉格(Ronald Prager)首次在加利福尼亚州与被告零售商达成协议[1] 邮政编码不是“个人身份信息,”并认为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请求和记录邮政编码信息并不违反《宋贝弗利法案》。 Pineda诉Williams-Sonoma Stores,Inc. (2008年10月3日)第37-2008-00086061号。[2]
Song-Beverly规定没有公司“接受信用卡进行业务交易的人。 。 。 。 [r]要求持卡人提供个人识别信息,或要求接受信用卡作为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付款的条件,”公司随后记录。 校准文明码§ 1747.08(a). 守则进一步规定: “就本节而言‘个人身份信息,’系指与持卡人有关的信息,而不是信用卡上规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校准文明码§ 1747.08(b).
Judge Prager analyzed 的 Song-Beverly Act and reasoned 邮政编码不是“个人识别信息”出于以下原因:
1. 法规的语言不包含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并非持卡人或其家庭唯一的;
- 邮政编码不同于地址和电话号码;和
- 接受原告’的解释是,持卡人不是私人的信息,而是导致存在的信息,这将要求法院将不存在的文字读入法案。
2. 立法历史不包括以下情况:
- 如上所述,宋贝弗利的目的 弗洛雷斯诉亚麻制品‘N Things, Inc.,(2003)108 Cal.App。4th 447,有两个方面:(a)保护有关消费者的非常具体的个人信息’随着越来越多的计算机技术的使用,任何愿意为此付费的人都可以了解其消费习惯; (b)防止店员实施的暴力和骚扰行为;
- 立法历史未解决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发现“个人识别信息”如原告所称,通过反向数据搜索;和
- 没有任何指控指称发生过任何暴力或骚扰消费者的行为。
3. 如果邮编中包含邮政编码,则结果荒谬"个人识别信息":
- 这样的解释会不适当地扩大《宋贝弗利法案》的适用范围,以包括非特定于个人的信息,例如区号,城市,州等。和
- 这样的解释将禁止零售商’请求邮政编码以保护消费者免遭未经授权和欺诈地使用信用卡的常见做法。
该问题目前正由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第四区以令状悬而未决。 党城公司诉高等法院,编号D053530,但普拉格法官’的决定清楚地说明了该法规,以及他为何认为索取和记录邮政编码不违反《宋贝弗利法案》。
[1] 被告零售商Williams-Sonoma Store,Inc.由Sheppard,Mullin,Richter的Craig Cardon和Elizabeth Berman代表& Hampton LLP.
[2] 普拉格法官还是第一位裁定不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兑换现金的礼品卡的法官,而后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确认了他的分析。